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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小筑 | 随意倾倒垃圾怎么罚?
Q
网友(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田静):
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第25条规定:“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对建设单位、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:(一)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;(二)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。”处置活动中包括倾倒行为,因为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、运输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,应当适用第25条。
第26条规定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、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,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。”根据此条规定,任何单位(包含施工单位等)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,应适用第26条。
上述两条规定有何区别呢?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又应当如何选择?
A
作为建筑垃圾处置从业单位的施工单位、建设单位、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,应当知晓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法律规定,出现违规应适用25条。除施工单位、建设单位、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,出现违规应适用26条。
来源: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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